
销售软件开什么发票,为什么有的公司什么发票都能开?
公司什么发票都不开,是因为其不需要开发票。有的公司经营的商品全部是民用商品,而且都是消费品,有的都是农副产品,其销售对象又都是直接销费者,所以都不需要发票,销售公司也就不开发票了,但也要按期足额申报纳税。
例如:经营蔬果副食品的零售销售公司,凡是购买蔬菜,水果和鸡鸭鱼肉的客户,都不要发票,所以就不开票。
如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?
其中销货退回、销售折让、无法认证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,属于开票有误应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。具体操作如下: 一、由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《通知单》 1)因专用发票抵扣联、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,由购买方填报《申请单》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通知单》,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 2)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未抵扣,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,由购买方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通知单》。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 3)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未抵扣,且为当月认证发票,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范围,由购买方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通知单》。购货方需要作进项转出,在次月申报时,同时作抵扣和进项转出。 4)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未抵扣,且发票为以前月份认证发票,由购买方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通知单》。购货方不需要作进项转出,但购货方需提供已认证但未抵扣的证明。 5)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并已抵扣,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由购买方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,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《通知单》。购货方需要作进项转出。(应提供有关合同、协议、退货单等复印件) 二、由销货方税务机关出具《通知单》 1)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,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。(需说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) 2)因开票有误等原因,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,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《申请单》,并在《申请单》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,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、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。(需说明专发票未交付给购买方) 3)因开票有误等原因,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,但超过开具发票次月的,视同发票已交付购买方,参照第一条处理。 最后,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过程中提几个建议。 (一)、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补充通知的出台,销货方也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。但《申请单》的表式一直未随之变动。《申请单》下方还是购货方经办人及购货方单位。为此带来工作的不便。 (二)、《申请单》、《通知单》及红字专用发票应是一一对应的,在实际工作中,发现税务机关出具的《通知单》对应几张红字专用发票。 (三)、税务机关出具的《通知单》视同专用发票管理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发现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《通知单》无编号。
一般纳税人开给政府销售发票是开专票还是普票?
答: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增值税税率:
(一)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,除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外,税率为17%。
(二)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,税率为13%:
1.粮食、食用植物油;
2.自来水、暖气、冷气、热水、煤气、石油液化气、天然气、沼气、居民用煤炭制品;
3.图书、报纸、杂志;
4.饲料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、农膜;
5.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。
(三)纳税人出口货物,税率为零;但是,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(四)纳税人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称应税劳务),税率为17%。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上述税率计算增值税。